推荐指数:10分
针对这个修正稿有关国务院一节中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毛泽东在这一节旁批语:“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有决议的性质。”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稿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两个修改方案:
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另一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批语:“较妥。”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在这段文字的上方,毛泽东批语:“此条似应移至总纲。”
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条写入了宪法总纲的第十七条,文字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修改稿中,序言第二段有一句话:“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
毛泽东批语:“‘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这个宪法草案的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其第四款为“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
毛泽东审阅时,删去了这一款中的“和发布”字样,并批语:“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改为“制定法令”。
同样是在这个初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删去了原有的第三款“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毛泽东在删去的这一款旁边批语:“此项恢复,可由副主席去办。”